綠色建築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能有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有利於推動深圳率先實現建築領域碳排放達峰目標和碳中和願景。
《條例》規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新建公共建築能耗指標。對既有公共建築用能指標超標的,要求開展能源審計,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連續兩年建築用能指標超過建築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實施強製性節能改造。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的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包括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
新建建築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一星級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築和國家辦公建築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二星級的要求。鼓勵既有建築實施綠色化改造,達到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準一星級。既有建築實施整體改造的,應當達到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一星級以上。
市住房建築主管部門應當製定本市建築領域碳排放控製目標,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築碳統計、碳審計、碳監測、碳公示等製度和機製,推動實現建築領域碳中和。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建立建築領域應對氣候變化成效評估體係和獎懲辦法。